1. 公司名稱預查
投資人應先選定在臺公司中文名稱,設立公司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名稱與所營事業預查,及保留公司名稱。
2. 投資許可
投資人應檢具投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,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投資申請。若投資於加工出口區、科學工業園區,則直接向該園區管理單位申請。
3. 審定投資額
投資人匯入外幣投資者,投資獲准後,由國外匯入投資款;結匯新臺幣時,應持核准文正本,向國內銀行辦理並再向前項投資許可機關辦理投資額審定。
4. 公司設立登記
設立公司者,資本額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,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公司設立登記;未達新臺幣5億元,依所在地向直轄市政府或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。若投資於加工出口區、科學工業園區及自由貿易港區,則直接向該園區管理單位申請。
5. 稅籍登記
向公司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。
6. 出進口廠商登記
經營出進口業務者,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英文名稱預查後,再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。
7. 工廠登記
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者,依公司所在地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工廠登記。若設廠於加工出口區、科學工業園區或農業生物科技園區,則向該園區管理單位申請。
8. 申請許可業務
經營許可業務,應於公司設立登記前,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籌設許可。 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後,應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執照,才可經營許可業務。